編輯:Admin 來源:陜西九江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 2021-09-06 瀏覽量:1030
99%扯皮的事情,都是因為對合同的不熟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是交易,核心是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即承包方通過人材機的調配在一定時間內完成復核國家質量標準、且符合發包人要求的建筑物,發包人按約定支付工程款。
施工合同對建筑工程的順利進行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可在現實操作中,很多人容易忽略合同的重要細節、風險點,造成施工期間不必要的分歧和爭議,施工合同履約率大大降低。今天就來盤點一下被大多數人忽略的致命關鍵點!
明確工程合同概念別簽無效合同
在建筑工程糾紛的司法實踐中,建筑工程合同是否有效是首先要明確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業務經驗,總結以下5種會導致建筑工程合同無效的情況:
1.合同主體不具備資格:根據規定,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和建筑經營資格。只有依法核準擁有從事建筑經營活動資格的企業法人,才有權進行承包經營活動,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屬于合同主體不符合要求的活動。
2.借用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根據《建筑法》的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也就是說,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而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屬于無效合同。
3.越級承包:《建筑法》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凡越級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屬無效。
4.非法轉包:《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凡以上述禁止形式進行非法轉包的合同,屬無效合同。
5.違反法定建設程序:建筑工程的發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必須遵循相應的法定程序,依法辦理土地規劃使用、建設規劃許可等手續。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
工程施工合同你必須看清楚的幾大問題
合同文件構成應注意的問題: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是指合同協議書(包括合同履行過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和文件)、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專用條款、標準、規范與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和工程報價書(預算書)。
它們之間的邏輯關系為:合同協議書是合同文件的總綱,中標通知書是發包人的承諾,投標書是承包人的要約,要約和承諾屬于合同簽訂程序,合同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規定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即解決做什么的問題,規范及圖紙規定了發包人、承包人和監理人所做的標準,即解決怎樣做、怎樣管理的問題,工程量清單和工程報價單規定了工程做完以后如何結算付款的問題。
2.雙方若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也約定為合同組成文件,建議將招標文件約定在前,因為根據《招標投標法》第19條規定,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第27條規定,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因此對于實質性內容應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優先解釋。另外需注意的是對于同一內容的約定,當事人最好能在同一文件中加以規定,否則將導致同一內容散見于不同文件,可能產生約定或理解上的不一致。
建設工程價款認定問題:
1.有約定的: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2.設計變更: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3.書面確認文件: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4.不予答復情形: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5.與備案合同不一致: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6.固定價結算: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違約責任約定的審查過程中的注意點
依靠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同時,當雙方產生爭議的時候,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所以雙方應在合同中詳細約定以下違約責任:
1.履約保證金(或保函)的具體內涵加以明確:何種情況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時間、保證金退還的時間及利息約定。
2.對于工期拖延的罰則:扣保證金、違約金及抵工程款、總價款的違約金。
3.對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罰則:發包人不能按時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違約金:可與延期同比例的約定。
4.對于優先受償權的約定。
5.對于工程及資料交付的約定:發包人與承包人工程結算發生的任何異議,應當通過仲裁或者訴訟解決,但是無論是否發生或者爭議責任如何,都不能成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驗收、配合工程備案以及移交工程資料的抗辯理由。上述爭議被確認屬于發包人過錯的,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留置權)。
6.對于質量爭議的約定:質量問題認定的中間機構設置和認定。證明責任的承擔和程序。可約定第三方:區所在地的質量部門。
7.對于質保金的約定:質保期的長短,質保金返還的方式和利息支付問題。
8.對于安全文明施工過程中的責任承擔和處罰方式的約定。
9.關于工程違法轉分包、掛靠的約定:主要是罰則。工程不允許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發包人發現承包人違反本條規定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有權立即解除合同。
10.對于工程保修責任的認定:承包方不保修情況下的處理和費用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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