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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應急管理廳發布《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安全生產領域涉嫌危險作業罪典型案例的通報(第二批)》。其中1例安全員涉嫌危險作業罪,這是國內第一起事故前安全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案情回顧
杭州蕭山杭州通達集團有限公司蕭政儲出2020 (36)號地塊建筑施工項目違法操作塔吊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5月16日,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聯合住建、公安等部門對蕭政儲出2020 (36)號地塊建筑施工項目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項目施工單位杭州通達集團有限公司在塔吊頂升作業中存在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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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司機邵某某持有的建筑起重機械司機特種作業操作證已過期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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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安全員吳某某違反規定未將塔吊頂升作業情況告知監理單位,未對塔吊頂升作業現場進行全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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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安拆維保業務中介尹某某違反規定,未通過具有安拆維保資質的單位擅自將無工作單位的人員安排至工地從事塔吊頂升作業。
處理結果
上述違法行為系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建筑施工高度危險生產作業活動,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已涉嫌危險作業罪。6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依法對塔吊司機邵某某、項目安全員吳某某、塔吊安拆維保業務中介尹某某以涉嫌危險作業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危險作業罪”是刑法新增罪名。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規定了危險作業罪的三種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過去我們常見的“關閉”“破壞”“篡改”“隱瞞”“銷毀”以及“拒不執行”“擅自”活動等違法行為,將不再只是行政處罰,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然后,到底安全員屬不屬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問題一:安全隱患的檢查是安全員,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也是安全員嗎?
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安全員是督促落實隱患整改措施,隱患整改應由屬地責任人、班組長、車間主任、生產部門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等其它直接負責的責任崗位根據隱患大小、整改難度和所需的資源進行整改,因為人、料、機等生產要素掌握在他們手里。如果是安全員自己檢查隱患自己整改,試問隱患會不會層出不窮?當然,企業大多數實際情況是只要跟安全有關的,就是安全員的事情,查出的隱患安全員要負責抓去督促整改,不止企業負責人、生產負責人、企業員工這樣認為,連政府執法者也這樣認為,可見我們的安全管理有多么的落后了,這也是為什么企業不能有效防范和杜絕事故的原因之一。
問題二:安全方案應該由安全員編制嗎?
很多人認為,安全方案應該有安全員編制。可安全員及不參與作業、也不負責分工組織、更不對進度和施工技術負責,他編寫出來的方案純屬閉門造車。真正的技術方案(包括安全方案)應由技術負責人編制,安全員參與審核并提出合理化建議。安全員的職責是監督現場作業人員按照方案(尤其是危險性較大的專項方案)進行施工,監督落實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如果方案不合理,出現安全事故要追責的方案編制人。
問題三:安全技術交底是技術負責人的事情還是安全員的事情?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安全員在此過程中只是監督安全技術交底的進行、旁站并提出安全注意事項、收集歸檔交底資料。
問題四:定期安全檢查只是安全員的事情嗎?定期安全檢查應由誰負責組織?
關于定期安全檢查應由誰負責組織的問題,比如以下這個建造師的例子:
定期安全檢查(周檢或旬檢)應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安全員、技術負責人、生產負責人、專業工長或棟號長、各班組班組長等參加。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也只有項目經理能夠組織起這么多的人去進行安全檢查。項目經理有事不在崗,需委托指定人員參加。
安全員不是管安全的,
而是監督安全生產的!
安全員不是管安全的?!可能完全顛覆了不少人的觀念,“安全員就是管安全的!“,兩種觀點再次發碰撞。
為此,筆者不得不再次思考這個問題,好好理一理思路,回答網友們為什么“安全員不少是管安全的”這個問題。
要回答這個問題,不能片面理解這句話,所以再次重申這句話的完整說法是:安全員不是管安全的,是一名安全生產監管人員。
有人說,那不還是一回事,安全生產監管就是管安全。是的,好像是一回事,實際上有很大的區別。正是存在管安全和監督安全上的模糊概念,使得安全生產管理中長期存在一個誤區,認為安全員是管安全的,把安全員重要職責是監督安全生產給模糊了甚至給忘卻了或被剝奪了。
如果有人說,安全生產監管就是管安全,那么把這句話按在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工作人員頭上,把他們說成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而不是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可不可以?他們肯定是不會接受的。
有人說,企業安全員和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一樣。這句話沒錯,企業安全員和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確實不一樣,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是代表政府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的,而企業安全員是代表企業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的,但是除此以外其工作內容幾乎沒有什么大的差別。所以說,企業安全員實際上就是一名企業委派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更嚴格意義上來講企業安全員是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賦予了相應職責的企業安全生產監管人員。
下面,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角度來論證“安全員不是管安全的”這句話的正確性。
首先,我們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是怎么說的。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指出:必須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這是和長期以來安全生產管理原則是一脈相承的,作為企業來講“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負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誰就應當是管安全的主要責任人。很顯然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生產活動實際控制人、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以及企業各個生產管理活動環節的負責任人、責任人,包括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施工員和各個生產班組長等都是相關安全生產實際管理者,他們應當在管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管安全。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要技術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強化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落實一崗雙責”。
安全員管生產嗎?安全員不管生產。
因為安全員不管生產,所以安全員不存在負責生產活動中安全管理的實際責任或主要責任,而是監督責任,安全員理應是一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者。
所以,從理論上來講或管理規范來講,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不應由安全員承擔,而是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生產活動實際控制人、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以及企業各個生產管理活動環節的負責任人、責任人,包括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施工員和各個生產班組長等人員來承擔。我們不能把“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責任“偷梁換柱”地變為“管生產不管安全”,演變成安全由安全員來管理,真正的安全生產管理領導者和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者卻沒有了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
什么叫監督管理者?監督管理者一定是第三方責任人,即在安全管理領導者、實施者之外的一名監督者。安全生產管理的領導者(主要責任人)、實施者和監督者共同構建安全生產管理穩定的“三角形”框架,三角形穩定性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再次被證明和應用,否則安全生產管理框架將是失衡的。
既然是監督者,安全員與具體的領導者和實施者是有區別,他不負責具體的安全生產工作、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事務和安全操作,而是負責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事務和安全操作,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最大特征是“有權”二字,即可以對安全生產管理領導者和實施者違規行為有處罰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權,其中包括能夠制止安全生產管理領導者們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行為。如果失去了對安全生產管理領導者和實施者違規行為有處罰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權,那就真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安全員,成為“安全員就是管安全的”代別人背黑鍋、什么都做的打雜的“安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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