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Admin 來源:陜西九江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 2020-11-24 瀏覽量:1529
定義
工程總承包(又稱工程項目總承包):是指發包人按照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具備工程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承包,由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可將工程勘察、設計、采購、施工分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其他人承包,并由工程總承包人負責組織完成全部工程建設的一種工程承包方式。
施工總承包:是指發包人按照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將工程項目的施工發包給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承包,由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可將所承包工程的非主體部分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將勞務分包給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的一種工程承包方式。
專業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人或施工總承包人依據專業分包合同的約定,將承包的工程中的專業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專業分包人完成,由工程總承包人支付工程分包價款,并由總包人與分包人對分包工程項目負連帶責任的工程承包方式。
勞務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人、施工總承包人或工程專業分包人依據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將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勞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勞務分包人完成,并由發包人支付勞務報酬的承包方式。
區別
工程總承包:承包范圍最廣,從項目資金管理、勘察、設計、施工(包括各項目、各專業)、請施工監理、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提交各項工程資料。最后交鑰匙給業主,直接對業主負責。業主可以委托他方做工程總承包,也可自已管理,分項發包。
施工總承包:從業主或工程總承包處接受投資及施工圖,負責整個工程所有分項;各個專業的全部施工任務,接受業主及業主委托監理及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提交各項工程資料。最后交鑰匙給業主,直接對業主或業主委托的工程總承包負責。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分項、分專業工程再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分包,但要管理、監督分包單位的工作質量,對分包單位的施工質量向業主或工程總承包負責。
施工承包:是從業主或施工承包處分包部分單項工程、某專業工程進行施工。接受業主(施工總承包)及業主委托監理及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提交各項工程資料。最后交鑰匙給業主或施工總承包,直接對業主或業主委托的施工總承包負責。
勞務分包:從施工承包單位手中分包某個工序的勞務工作。只包工不包料。
國家法律關于分包、轉包的相關規定
1.工程分包的四條禁令
(1)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肢解以后
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這規定在《建筑法》第28條。
(2)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3)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4)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以上(2)、(3)、(4)為《建筑法》第29條的規定。
2、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法律后果:《建筑法》第67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轉包的相應規定。
第二條:“因本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原因合同無效,導致建設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損失的,由轉包方和具有法定資質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設單位在簽訂合同時明知或應當知道單位或個人不具備法定資質的,由各方按過錯大小承擔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將具有法定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向轉包方收取的管理費予以收繳。”
第七條:“轉包合同無效。轉承包方向承包方追索工程款,請求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不予支持,發包方同意轉包的除外。
發包方同意轉包的,轉承包方有權提起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共同被告的追索工程款的訴訟。”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依合同法主張優先權的不予支持。”
兩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主要內容
1、勞務分包合同制訂依據:建設部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2、國家工商總局、建設部聯合下發(2003)168號文件明確:《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配套使用。
3、兩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條款)簡介
(1)《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為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三部分。通用條款部分共38個條款,分為詞語定義、合同文件,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工期,質量與安全,合同價款與支付,工期變更,竣工驗收及結算,違約、索賠及爭議,保障、保險及擔保,其他等十個部分。其中第5條“總包合同”、第10條“分包人的工作、第11條“總包合同解除”、第12條“轉包與再分包”、第29條“保障”、第35條“分包合同的解除”等條款,都是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同的特有條款。
(2)《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單設一個共35個條款的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內容包括:勞務分包的工程對象及內容、完成勞務工作期限、質量標準以及合同雙方的義務等。示范文本第17條“勞務報酬”約定合同雙方可在“(1)固定勞務報酬(含管理費);(2)不同工種勞務的計時單價(含管理費),按確認的工時計算;(3)不同工作成果的計件單價(含管理費),按確認的工程量計算”三種方式任選一種。同時示范文本第18條約定了“工時及工程量的確認”,第19條約定了“勞務報酬的中間支付”,第24條約定了“勞務報酬的最終支付”,有利于從根本上遏止和解決工程承包人拖欠農民工工資這個影響社會穩定的復雜問題。
工程施工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的區別
(1)合同主體不同:前者由總承包人與專業分包人簽訂,后者由總承包人或專業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簽訂;
(2)合同標的不同:前者合同指向的分部分項的工程,計取分包工程款,后者合同指向的是施工勞務,計取的是勞務報酬;
(3)適用依據不同:前者適用的是法律的明確規定,后者適用的依據是雙方所簽的合同;
(4)法律責任不同:前者合同雙方對分包工程以及因此造成的質量損害賠償負連帶責任,后者對合同雙方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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