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出現承包人將工程
發包給不具備資質施工方的情況
那么在施工過程中
一旦發生雇員受傷事故
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近日,西安中院審理了一起該類案件
讓我們看看法院是如何認定的
案情簡介
2020年7月17日,仝某與白某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白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其鋼結構廠房。受害人薄某經常與白某一起干活,白某按照每日260元的標準向薄某發放工資。
2021年1月7日,受害人薄某在該廠房高約10米的鋼結構橫梁處焊接作業時不慎墜落受傷,隨后被送往醫院治療,住院治療33日后死亡。薄某家人遂訴至法院,要求白某、仝某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42235.23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中查明,白某并無承建案涉廠房的相應資質,受害人薄某亦無高空作業等相應資質,且施工場地無安全警示標志,亦未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一審法院判決白某賠償薄某家人418728.85元,仝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仝某不服,提起申訴。西安中院再審此案。
爭議焦點
本案再審的爭議焦點是仝某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西安中院再審后認為,仝某投資建設的鋼結構廠房屬于建設工程,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承包人應具有相應資質,仝某將涉案工程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白某個人,不符合法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仝某將涉案建設工程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白某,對薄某的人身損害結果存在過錯,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再審判決維持原二審判決。
法官說法
對于建筑承包工程,我國法律允許總承包單位向有相應施工資質條件的單位分包,且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須經過建設單位的認可,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除此之外,未明確規定總承包單位與未經建設單位同意的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之間,應當如何進行責任分配。對于各方當事人之間的責任,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總承包人是否盡到了審查義務,包括查明其進行分包的單位(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等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
(二)分包人或單位是否具有相應施工的資質條件。分包單位不具有相應施工資質條件的,因總承包單位在履行審查義務上存在過失,總承包單位仍應對其分包單位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三)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責任分擔,應按其責任大小和過錯程度確定。
法官建議:
1. 建設施工發包單位與承包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施工人員發生損害時的責任承擔問題。
2、發包單位應當嚴格審查承包人的施工資質,確保不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等情形,責任義務約定清晰,以減少當事人不必要的訴累。
3、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有必要對施工工人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施工前對工具設備進行檢修,確保在安全環境下施工。
4、實際用工單位或承包人可以為施工人員購買工傷保險,以確保施工人受到意外傷害時得到救濟。